行政相对人名称:上海双玲玻璃工程有限公司
处理机关: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处理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处理事由:未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行政处理文书名称: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
行政处理文书文号:沪公积金责缴字(2024)234号
行政处理决定作出日期:2024年11月8日
处理结果:责令上海双玲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
救济途径:上海双玲玻璃工程有限公司可在收到《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