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市房委会关于售房归集资金管理和使用规定的通知


沪府办发(1995)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房委会拟订的《关于售房归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六月七日

关于售房归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规定

为了管好、用好出售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售房)归集资金,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改办、市房管局制订的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发[1994]19号文),特制定本规定。

一、归集资金的管理主体

售房归集资金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统一管理。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统一归口管理售房归集资金,按各项资金属性和市政府规定,分项指定归集、存储、划拨、使用方法;检查、督促各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在市计委、市财政局等综合部门的指导下,确保售房归集资金的保值、增值。

二、归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售房归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原则是:专项存储,专款专用,方便用户,保值增值,接受监督。

三、售房净归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售房净归集指售房款扣除手续费、房屋维修基金、电梯水泵大修更新基金、街坊公共设施管理维修基金后的余额。

(一)系统单位售房净归集资金归产权人(单位)所有,并作为住房周转金存储,由产权人(单位)根据本单位住房建设和旧房改造计划安排使用。

(二)郊县(含嘉定区、闵行区)售房净归集资金全部留归各县(区),主要用于解决各县(区)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各县(区)属企业“三困”职工和社会贫困户的住房困难,以及各县(区)的旧房改造,其使用比例由各县(区)政府自行决定。

(三)市区(嘉定区,闵行区除外,下同)售房净归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1.市区售房净归集资金的30%,用于各市级、区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建设,所建住房按原渠道进行分配和管理。市、区按7:3的比例对这部分资金进行分配,留区的部分由区政府负责管理,区计委(计经委)负责分配,列入计划,安排给有关方面使用;留市的部分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市计委负责分配,列入计划,安排给有关方面使用,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按市计委确定的分配计划支付款项。

2.市区公有住房出售净归集资金的30%,用于解决市区“三困”职工的住房困难和地方政府补贴“安居工程”大市政基础设施以及50%非经营性公建的配套建设费用。这部分资金由市建委按照市属企业和区属企业“三困”职工家庭户数的比例,确定分配额度,安排给市、区使用,留区的部分由区政府负责管理;留市的部分,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管理,按市建委确定的分配计划支付款项。

3.市区公有住房出售净归集资金的40%,用于扶持一级以上旧里的成套改造。这部分资金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各区应每年编制一级以上旧里成套改造项目计划和施工计划,报市房地局审核批准后,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据此办理贷款手续。一级以上旧里成套改造采取低息贷款办法。

四、房屋维修基金等三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房屋维修基金、电梯水泵大修更新基金和街坊公共设施管理维修基金(以上简称三项基金),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存入指定的金融机构,按业主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开户,按幢立帐,按户核算。负责接受存储的金融机构应确保三项基金的保值、增值。管委会使用三项基金,应按房管小组提出的使用计划,每年编制使用预算,经业主代表大会同意,报区、县房管局审核批准后,再根据实际维修情况安排使用,并按幢记帐,分户核算。在管委会成立之前,为保证公有住房售后管理和维修的正常进行,由市房地局根据轻重缓急,合理提出使用计划,编制使用预算,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从三项基金中划出一部分维修周转资金,由市房地局按计划安排使用,并经管委会认可后,按幢记帐,分户核算。

上海市住房委员会
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