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尚未成立业主管委会的三项基金账户开列

及支取规定的通知

沪房地物(1996)871号

浦东新区规土局,各区、县房管局:

  现将《关于尚未成立业主管委会的“三项基金”账户开列支取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月三十日


关于尚未成立业主管委会的“三项基金”账户开列及支取规定

  根据《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办法》和实施操作规定,现就一个住宅区域公有住宅出售率未达到30%,尚未成立业主管委会的“三项基金”账户开列及支取规定如下:

一、组建业主管委会筹备组。

  一个住宅区域尚未成立业主管委会的,应由区、县房管局会同出售单位组织业主协商成立业主管委会筹备组,筹备组人员由3-5人单数组成。筹备组负责人由筹备组人员协商产生。业主管委会筹备组的设立,应持下列材料报房屋所在地区、县房管局审核:

  (一)设立业主管委会筹备组申请书;
  (二)业主管委会筹备组成员名单。

区、县房管局应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提出是否同意设立业主管委会筹备组的书面意见。

  二、业主管委会筹备组账户开列。

经批准设立业主管委会筹备组的,由筹备组持下列材料向房屋所在地的建设银行区、县支行(业务科或房地产信贷科,下同)申请办理银行账户开列手续:

  (一)区、县房管局关于同意成立房屋业主管委会筹备组的批复;
  (二)业主管委会筹备组管辖的房屋业主清册及电脑磁盘(业主清册、电脑磁盘的编制格式和内容,按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的规定执行);
  (三)建设银行上海分行统一格式的业主管委会筹备组开户申请书;
  (四)银行账户印鉴卡,印鉴卡的印章留存为:业主管委会筹备组财务专用章(由房屋所在地区、县房管局指定部门专人保管)、筹备组负责人印章,物业公司法人代表印章。

  银行接到申请书和上述材料后,经审核无误,符合条件的,在15日内开列业主管委会筹备组账户,并通知申请人领取已开户的资料,退还电脑磁盘。

  三、“三项基金”的支取。

  已设立业主管委会筹备组的,该住宅区域发生的修缮费用,按《上海市公有住宅售后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操作办法规定,由业主管房小组和业主管委会筹备组予以审核认可,并报房屋所在地房管局指定的部门认可,加盖业主管委会(筹)财务专用章(此章应由专人负责)后,方可向银行支取修缮费用。修缮费用具体支取办法,按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建设银行上海分行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