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家庭生活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操作细则》的通知

沪公积金〔2024〕50号 

各区管理部:

  现将《关于本市家庭生活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操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1月27日 

    

关于本市家庭生活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操作细则

 

  为实施《关于优化家庭生活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24〕7号),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家庭生活困难职工(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

  二、提取对象及条件

  申请人家庭经本市民政部门认定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以下简称“低收入困难”),或者申请人本人、配偶或其父母(含配偶父母)、子女患慢性肾衰竭(尿毒症)、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型肝炎、心脏瓣膜置换手术、冠状动脉旁路手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等重病、大病(以下简称“重大病困难”),同时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等生效中提取业务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三、提取金额

  符合提取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多次提取,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的账户余额(账户余额不能为零元)。

  四、提取时间

  低收入困难的,申请人应当在其家庭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或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期间内申请提取。

  重大病困难的,申请人应当在患者就医治疗的两年内申请办理。

  五、办理要件

  申请人应当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据实提供家庭生活困难信息、婚姻信息、提取金额、手机号码等信息,并携带以下申请材料原件:

  (一)身份证明材料:

  1.本人办理的提供本人身份证件;

  2.委托办理的:

  (1)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父母、子女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或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2)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父母、子女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3.经人民法院认定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人,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提供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法院判决书等材料、申请人及监护人的身份证件、监护关系材料(法院判决书、户口簿或结婚证等可以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二)证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结婚证等材料。

  (三)重大病困难的,需提供经本市二级以上医院门诊办公室盖章确认的病历证明(治疗时间不超过两年)、提取申请人与患者之间的关系证明。

  (四)申请人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合作银行一类借记卡。

  如申请人配偶同时参与提取的,配偶应当提供上述(一)、(四)两项材料。

  按规定可使用电子证照的,申请人可提供电子证照。如对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或申请材料有疑义的,市公积金中心可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资料原件。

  六、提取流程

  申请人应当携带材料前往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管理部提交并确认提取申请,授权市公积金中心核查申请信息并遵守相关承诺。如申请人及配偶共同参与提取的,应当一并提交申请。

  申请人提供申请资料齐全的,市公积金中心按规定对申请人婚姻状况、家庭生活困难情况等进行审核。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婚姻状况、家庭生活困难情况等进行核查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审核通过的,提取资金一次性从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本人银行卡账户内。

  七、实施时间

  本细则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的《关于本市家庭生活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住房消费费用的操作细则》(沪公积金〔2021〕74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