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本市住房公积金支持城市更新有关政策的通知〉操作细则》的通知
沪公积金〔2023〕49号
各区管理部:
为实施《关于本市住房公积金支持城市更新有关政策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23〕11号),现将《〈关于本市住房公积金支持城市更新有关政策的通知〉操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9月27日
《关于本市住房公积金支持城市更新有关政策的通知》操作细则
为实施《关于本市住房公积金支持城市更新有关政策的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23〕11号),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纳入本市城市更新范围内的旧住房更新改造项目业主(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下同)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改造后具备交易条件的房屋(含增加面积)和项目建设期过渡租房个人承担的租金。
二、购买改造后具备交易条件的房屋(含增加面积)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对象及条件
纳入本市城市更新范围内的旧住房更新改造项目,业主购买改造后具备交易条件的房屋(含增加面积),业主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含子女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申请人为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共同借款人的,应当符合当前贷款无逾期的条件。
(二)提取额度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一次性或者多次提取,每次提取不超过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超过实际购房款。
(三)提取时间和方式
所购房屋不动产权证发证日起五年内办理。
经审核通过后,提取资金转入申请人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合作银行一类借记卡。
(四)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和关系证明材料原件:
(1)本人办理的:
提取申请人身份证件;提取申请人非业主本人时,还应当提供业主的身份证件以及关系证明材料;
(2)委托办理的:
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父母、子女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或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父母、子女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经人民法院认定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人,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提供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法院判决书等材料、申请人及监护人的身份证件、监护关系材料(法院判决书、户口簿或结婚证等可以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提取申请人有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金等业务的,应当由本人当场签署承诺告知条款,不可委托他人代办。
2、提取原因证明材料:
(1)房屋改建(拆除重建)的提供以下材料:
改造前房屋属于公有住房购买产权的,提供房屋改建(拆除重建)改造协议书、公有住房出售合同、不动产权证、个人购房缴款凭证。
改造前房屋属于产权房购买增加面积的,提供房屋改建(拆除重建)改造协议书、购房合同或相关协议、不动产权证、购房发票或相关凭证。
(2)抽户异地安置的提供以下材料:上海市旧住房成套改造协议置换补偿合同、不动产权证、差价结算单。
3、申请人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合作银行一类借记卡。
三、项目建设期过渡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对象及条件
纳入本市城市更新范围内的旧住房更新改造项目,业主在项目建设期内租赁住房过渡安置的,业主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含子女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申请人为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共同借款人的,应当符合当前贷款无逾期的条件。
(二)提取额度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一次性或者多次提取,每次提取不超过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总额不超过扣除过渡费补贴后个人承担的租金。
(三)提取时间和方式
申请时间不得晚于项目建设期结束后六个月。每次提取的支付租金月份在项目建设期内,不得晚于申请当月。
经审核通过后,提取资金转入申请人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合作银行一类借记卡。
(四)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和关系证明材料原件:
(1)本人办理的:
提取申请人身份证件;提取申请人非业主本人时,还应当提供业主的身份证件以及关系证明材料。
(2)委托办理的:
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父母、子女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或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父母、子女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经人民法院认定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人,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提供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法院判决书等材料、申请人及监护人的身份证件、监护关系材料(法院判决书、户口簿或结婚证等可以证明监护关系的材料);
提取申请人有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金等业务的,应当由本人当场签署承诺告知条款,不可委托他人代办。
2、提取原因证明材料:
(1)房屋改建(拆除重建)改造协议书;
(2)改建旧住房的办理退房通知;
(3)项目建设期内租赁住房过渡安置的租赁合同或协议。
3、申请人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合作银行一类借记卡。
四、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网点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职工。
五、办理场所
旧住房更新改造项目所在区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
六、实施时间
本操作细则自2023年10月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