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因婚姻需要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房屋套数认定操作流程的通知

 沪公积金〔2015〕96号

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受托银行:

    根据市公积金中心2015年简政放权、加强服务的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方便借款申请人,现就调整因婚姻需要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套数认定操作流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因婚姻需要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套数认定的复议流程,调整为审贷条件之一。

    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家庭房屋套数认定标准保持不变,即借款人或其配偶婚前与各自父母共同拥有的产权房屋不超过1套的(即:借款人或其配偶婚前与父母共有1套产权住房,或借款人与其配偶婚前各自与父母共有各1套产权住房),可以认定为查询到的住房不属于借款人家庭成员名下房屋。借款人尚未建立婚姻关系的,与其父母共有的产权住房不超过1套,也可以认定为查询到的住房不属于借款人家庭成员名下房屋。

    三、贷款受理机构在套数认定前,应通过本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查询确认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家庭成员名下房屋登记信息。借款人或借款人配偶与其父母共有的产权住房,产权登记时间应早于借款人婚姻登记时间。

    四、贷款受理机构应按照认定条件及审核要求,收取有关房产登记、婚姻登记材料并核对相关信息,作为房屋套数认定的依据,相应材料复印件应作为贷款档案资料予以留存。

    五、请各受托机构在受理和审贷中严格按本通知要求执行。组合贷款中,按公积金贷款的套数认定标准认定为不符合公积金贷款要求的,不应办理组合贷款。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