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住房公积金支持城市更新有关政策的通知

沪公积金管委会〔2023〕11号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深化城市有机更新,发挥住房公积金提升居民居住品质、改善群众居住条件的制度作用,现就本市住房公积金支持城市更新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纳入本市城市更新范围内的旧住房更新改造项目,业主 (产权人或公有住房承租人,下同)购买改造后具备交易条件的房屋(含增加面积),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实际购房款。

   二、纳入本市城市更新范围内的旧住房更新改造项目,业主在项目建设期内租赁住房过渡安置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扣除过渡费补贴后个人承担的租金。

  三、提取申请人范围为业主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申请人为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借款人配偶、共同借款人的,应当符合当前贷款无逾期的条件。

  四、旧住房更新改造主管部门应当向市公积金中心报送项目相关信息。

  五、市公积金中心可以根据本通知制订操作细则。

  本通知自2023年10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二三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