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购买存量住房最长贷款期限的通知

沪公积金管委会〔2023〕10号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了更好地支持本市居民购买存量住房满足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现就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购买存量住房最长贷款期限的相关情况通知如下:

  1、所购存量住房房龄为20年以下的,最长贷款期限为不超过30年;

  2、所购存量住房房龄为20年(含)至35年之间的,最长贷款期限为不超过50年与房龄之差;

  3、所购存量住房房龄在35年(含)以上的,最长贷款期限为不超过15年。

  公积金贷款期限同时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维持不变。

  本通知自2023年10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23年10月7日前受理的公积金贷款按原政策口径执行,2023年10月7日(含)后受理的公积金贷款按本通知执行。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二三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