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包括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及在外省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

二、服务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共同借款申请人条件:

1、借款申请人与共同借款申请人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包括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及在外省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2、在外省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需先行提供并审核《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或《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个人信息表》,并符合异地贷款相关政策要求;

3、符合国家及本市房地产调控政策规定的条件;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5、已年满18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

6、公积金账户唯一且未被冻结,当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规定期限(6个月),且没有未终止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约定、住房公积金提取支付租金约定及其他住房消费提取约定等);

7、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与还款意愿;

8、具有稳定合法的经济收入来源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借款申请人家庭或共同借款申请人家庭没有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债务或者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的其他债务;

9、借款申请人家庭、共同借款申请人在全国无或仅有一次公积金历史贷款次数;

10、借款申请人必须是购买本市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产权人并能够提供购买的相关合同或者证明文件、身份证明、首付款证明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材料;

11、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款资金;

12、能够提供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13、借款申请人本人占抵押物份额不低于所有产权人平均份额;

14、共同借款申请人应当为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

15、共同借款申请人应当承担偿还公积金贷款的共同还款责任;

16、借款申请人与共同借款申请人符合市公积金管委会或市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借款申请人、共同借款申请人不予贷款情况:

1、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信贷交易行为存在当前逾期尚未偿还的;

2、最近5年存在连续6期(含)或累计超过12期(含)的信贷交易逾期记录;

3、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4、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

5、最近3年内以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手段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的,或者最近5年内存在以欺骗手段违规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6、在全国存在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或有两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记录的;

7、申请人家庭(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

8、所购买房屋用途为非居住用途的或者仅购买房屋部分产权份额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除外);

9、非异地贷款职工存在未办结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包括《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的状态为未注销、无回执、有准予贷款的回执但无结清凭证;

10、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

三、申请材料:

1、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护照。

2、户籍证明。包括居民户口簿或个人户口卡。

3、婚姻证明

(1)借款申请人为已婚的提供结婚证;

(2)借款申请人为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及加盖民政局印章的离婚协议或法院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

(3)借款申请人为港澳台登记婚姻的,提供居住地(港、澳或台)公证机关公证的婚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台湾已婚人士可提供台湾身份证(见背面家庭成员明细);

(4)借款申请人为国外登记婚姻的,提供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婚姻证明及翻译件;

(5)单身人士签署单身承诺。

4、未成年子女关系证明。借款申请人家庭有未成年人子女的,需提供以下材料之一作为未成年子女关系证明:

(1)出生医学证明;

(2)户口簿;

(3)收养登记证明;

(4)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等确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的证明材料;

(5)其他有权机构出具的可以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材料。

5、购房合同

(1)贷款用于购买新建住房的,提供期房的预售合同或现房的出售合同原件;

(2)贷款用于购买存量住房的,提供二手房买卖合同原件。

6、首付款证明

(1)购买新建住房,提供售房单位出具的发票及支付凭证原件和复印件,若无发票仅提供收据的,收据需加盖开发商公章或财务章、发票专用章;

(2)购买存量住房,提供出售方出具的首付款收据及已支付凭证原件和复印件(首付款付款方仅限于买受方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首付款收款方仅限于出售方本人及配偶)。

7、出售方材料

(1)购买新建住房,提供期房的预售许可证或现房的大产证、房产开发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的复印件及房产开发商或代理商的收款账号;

(2)购买存量住房,提供出售方身份证原件、含竣工日期的房产证复印件(若房产证上无竣工日期,需提供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的含竣工日期房产登记证明原件)及出售方名下I类借记卡原件。若出售方为公司的,提供同意出售房屋的情况说明并加盖公章、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公司收款账号。

8、还款账户材料:借款申请人名下的放款银行I类借记卡原件。

9、特殊情形下需提供的材料

(1)港澳台及外籍人士需提供境内联系人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及身份证件;

(2)当事人不能到场的,需提供委托公证书;

(3)异地贷款职工,需提供《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或《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个人信息表》;

(4)多子女家庭首套贷款且其中一个子女为成年子女的,需提供成年子女的身份证明及与成年子女的关系证明材料;

(5)借款申请人父母(或子女)参贷或因婚姻需求进行认定审核的,需提供申请人与其父母(或子女)关系证明;

(6)当事人为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应提供监护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7)存在外文证明材料的,需提供原件的中文翻译件;

(8)其他材料。

四、服务方式:

纯公积金贷款:

上海市住房置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业务网点。

公积金组合贷款: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受托银行业务网点。

线上渠道:

“随申办市民云APP”

办理流程:

线下:贷款预约——贷款申请—-贷款受理(含名下房产查询、征信查询)——贷款审批——签署公积金贷款合同——办理过户和落实担保——放款审核——银行放款。

线上:“随申办市民云APP”-公积金贷款主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其他当事人(主贷人配偶)确认-贷款受理(含名下房产查询、征信查询)——贷款审批——签署公积金贷款合同——办理过户和落实担保——放款审核——银行放款。

借款申请人可登录上海住房公积金网www.shgjj.com查询贷款受理进度。

五、到场人员:

1、贷款申请到场人员: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共同借款申请人、产权共有人、二手房出售方。

2、公积金贷款合同签署到场人员: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共同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产权共有人及其配偶。

3、如有不能到场的另需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委托公证书(公证书中应明确相关委托事项)及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

六、办理时限:

贷款申请资料齐全的(含家庭名下房产结果),审批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放款审核通过后放款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