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优化公积金相关投诉举报工作机制的建议已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若职工无法提供《劳动合同》或存在其他劳动关系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条,由职工通过劳动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进行确认。《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是以劳动关系存续为前提,《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亦明确,投诉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且投诉材料的完整性纳入受理审查范围。因此,在证明劳动关系环节上,职工对自己提出的维权主张,负有举证义务。

  对于您关注的问题,提出的“将社保缴费记录、银行工资流水等材料作为劳动关系佐证材料”建议,体现了您对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深切关怀。但正如您建议中所述,可能存在代缴、代发等非劳动关系情形,且劳动关系主要由劳动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认定。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市公积金中心也会从保障劳动者权益、减轻维权成本的角度出发,充分考虑案件所涉的不同情形,采取多种方式减轻职工举证压力。例如,强化争议协调前置,在前期核查阶段积极引导单位和职工通过协调解决争议,简化程序;推动举证责任共担,要求单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根据案件需要,向除当事双方外的其他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询问或收集证据等。

  衷心感谢并希望继续得到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建议。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