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伟斌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积极推进公积金长三角互联互通及方便使用的建议》的代表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提取政策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沪公积金管委会〔2017〕7号)第十二条规定,“职工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在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发证之日起5年内提出申请”,同时明确职工购买本市或外省市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均应当提供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购房发票等证明材料。

  二、关于住房公积金长三角跨地区信息协查

  落实国家发展战略,探索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路径,共同谋划长三角区域内住房公积金业务联动、信息联动、服务联动新局面是近年来市公积金中心的工作重点。在市住建委的指导下,2019年市公积金中心会同市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开展了长三角公积金一体化专项研究,赴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等地住建部门和公积金中心调研,形成长三角公积金一体化合作共识。经过合作单位的共同努力,2019年10月长三角三省一市正式启用“一网通办”专窗系统进行住房公积金跨地区信息协查,为今后住房公积金信息互联互通、业务跨地联动奠定良好的基础。

  市公积金中心将继续加强与三省公积金管理部门的沟通对接,协调和推进长三角公积金一体化发展工作。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0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