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公积金中心为了贯彻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的通知》(沪公积金管〔2016〕18号)的文件精神,落实对于“尚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不得办理除还贷以外的其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规定,制定了《关于落实<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的通知>相关提取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本市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业务作了调整。明确对有尚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包括主贷人和参贷人)其账户余额应用于归还尚未结清的贷款本息。未清偿全部贷款本息的,不能办理如下提取业务:1、离退休提取;2、死亡提取;3、出境定居提取;4、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提取和异地转出提取。对于清偿全部贷款本息后公积金账户仍有余额的,可以办理前述提取。

    同时,《通知》明确其他提取业务仍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 《关于落实<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的通知>相关提取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