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交网上维权专栏用户须知》

欢迎光临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网上信访和维权专栏。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其精神,为了更加方便、及时地响应广大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投诉,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现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信访和维权专栏,竭诚为您服务。   

本专栏暂只受理您以本人及个人名义提出的两类投诉:

1、单位不缴住房公积金(指被投诉单位未依法为投诉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包括被投诉单位已经或者尚未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情形);

2、单位少缴住房公积金(指被投诉单位已经为投诉人缴存住房公积金,但未足额缴存)。

3、单位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指投诉人在职期间,被投诉单位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

4、单位未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指投诉人在职期间,被投诉单位未为投诉人开设个人公积金账户)

您还可以前往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各区县管理部门提出包括上述两类投诉在内的涉及住房公积金的各类信访、举报和投诉。

您通过本栏目提出投诉前,请确认您已经取得能证明您与被投诉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手册、退工通知单、劳动仲裁裁决书或法院判决书)和被投诉单位支付您工资的证明材料(包括单位出具的工资签收条或工资明细、工资卡(或折)明细、缴交社保费工资基数证明或其他能证明工资的材料)。如您尚未取得上述材料,请在取得有关材料后再行投诉。

您应按本栏目的要求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相关信息,本中心工作人员将在15日内联系您,并通知您提交有关书面材料。如您提供的信息和材料不实、违法、无效或者逾期不提交书面材料,将影响本中心对您投诉的调查和处理,可能会导致该投诉无法处理、延迟处理或不予处理。

您在本栏目中提供的个人身份信息,本中心将为您承担保密责任,不以任何形式泄露或提供给第三方,但在督促单位为您补缴住房公积金的过程中,单位会知悉您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此为信访处理和执法调查所必需,敬请注意。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