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本市职工朱某以购买异地住房为由,凭借购房材料(包括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房屋产权证等)到网点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15万元。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在例行业务核查时,发现其提供的购房材料可疑,经向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核实,确认其购房材料均系伪造。
    朱某的行为涉嫌违反《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处违法所提款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市公积金中心依法对朱某立案调查并责令其限期退款。经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被朱某骗提的住房公积金已全部追回。
    市公积金中心将朱某使用的虚假购房材料及相关线索移送本市公安机关处理。经公安机关侦查,查获一个以房产中介业务为掩护,从事伪造国家公文和印章,诱使职工使用虚假材料骗提住房公积金的犯罪团伙。
    二、以案说法
    近年来,一些不法中介机构和人员以“快速提取公积金”、“代提公积金”、“公积金提取咨询”为名,引诱个别职工使用虚假身份证明(结婚证、户口簿等)、购房材料(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房屋产权证等)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并在事后按提取金额的25%-50%比例收取高额手续费。而个别职工由于法治观念淡薄,明知材料造假,仍然明知故犯;或者抱有个人住房公积金可以随意支配的错误观念,心存侥幸,对违法提取行为不以为然。
    本案中,朱某本不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却以虚假购房材料实施骗提,结果其骗提的住房公积金被强制追回,还蒙受了支付给不法中介高额手续费的损失。朱某不仅在经济上受到损失,还将面临市公积金中心对其今后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采取限制措施,以及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信用惩戒措施。
    市公积金中心提醒广大职工,在符合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规定的提取条件的情况下,职工本人凭规定材料即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无需委托他人或中介机构。请广大职工切勿相信那些所谓的“快速提取公积金”、“代提公积金”、“公积金提取咨询”等路边小广告、网络广告或二维码,否则将如同本案中的朱某一样,最终被追究法律责任。
    对于那些唆使、帮助他人以虚假购房材料骗提住房公积金的不法中介机构和人员,市公积金中心将以“零容忍”的态度,加强与公安机关的配合,一旦发现骗提线索将严肃查处,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